粤桂股份: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8-24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的维护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及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在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九)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十一)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十二)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
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第六
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
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
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
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交所。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深交所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交
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及时披露深交所异议函的内容。深交
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
举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经法定程序将其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
法免职的除外。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工作;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雇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职的特别职权主要包括: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项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本条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重要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
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
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
(二)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及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
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
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
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必要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
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
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支持和
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
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
供相应的电子资料;
(三)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
其提供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
组织中介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
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
和配合;
(八)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所需的必要费
用。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
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笔录,且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或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年报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
控制度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
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
公司可视情况及需求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就审计工作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
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情况,严防出现提前泄露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
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有最新规定的,在
本制度未修订之前,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最新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05 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