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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桂股份: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8-24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的维护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及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在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九)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十一)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十二)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

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第六

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

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

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

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交所。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深交所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交

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及时披露深交所异议函的内容。深交

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

举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经法定程序将其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

法免职的除外。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工作;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雇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职的特别职权主要包括: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项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本条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重要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
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

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

       (二)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及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

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

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

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必要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

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

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支持和

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

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

供相应的电子资料;

    (三)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

其提供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

组织中介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
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

和配合;

       (八)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所需的必要费

用。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

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笔录,且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或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年报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

控制度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

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

公司可视情况及需求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就审计工作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

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情况,严防出现提前泄露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

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有最新规定的,在

本制度未修订之前,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最新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05 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