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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桂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11-16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1 月 1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包括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参股公
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自愿、合法、审慎、互利、
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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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及具有可执行性,公司
应当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
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公司与全资子公
司之间的担保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非全资子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同等
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需披露主要原因,
并在分析担保对象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
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
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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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且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担保对象提供担
保:
    (一)公司对全资、控股、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二)经批准的各子公司之间横向提供的担保;
    (三)合营或者联营企业;
    (四)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五)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担保对象。
    以上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
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禁止向无股权关系或无业务往来的单位提供
担保。不允许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产权归属不清、转制未完成的;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或经营风险较
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
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
    (六)已发生担保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第十条 公司应严控以下六类高风险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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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管控的企业实施的超股比
担保;
    (二)向债务负担重、资金链脆弱的高风险子企业提供的
担保;
    (三)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对外实际使用的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使用的对外担保余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除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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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项需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或反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应当事项明确,并具备《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及必备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授权代表根据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定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
订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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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
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
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
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
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
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
以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
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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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
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
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全资子公司除外)。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资金
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
    第十九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
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
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被担保人最新的征信报告,核实开户银行有无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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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对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
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被担保人是全资子公司只需要提供上
述(二)(四)项资料、控股子公司需提供上述(二)(四)(五)。
    第二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方担保申请后,由公司资金财
务部会同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担保
方的资信状况、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将对外担保事项上报党
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负责
将相关资料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子公司审批程序通过后上报
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及法务风控部门负责
担保合同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
管理等工作。子公司财务部门做好对外担保台账管理,每月按
时上报公司资金财务部,并在定期报告前及时将实际发生的对
外担保明细统计通报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以便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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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
公司资金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风控室或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
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
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
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的
追偿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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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或怠于行使职责,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追究责任,对因
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公司及责任人受到相应处分的,
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公司将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担保项目论证有引导性或判断性错误,导致
决策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日后与国
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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