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股份: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03-30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3 与 2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
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
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
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
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
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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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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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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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
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
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的内容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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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份的,
应作出如下书面承诺,并在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的同时提交该等承诺:
(一)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二)将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
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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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
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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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
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
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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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
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函;
2.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本公司证券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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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公司董事会:
本人/公司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现根据有关规定将具体情况
汇报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高级管理
董事 监事 其他
本人身份 人员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
证券类型
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价格区间
拟交易数量
(股或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公司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
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9
附件 2: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本公司证券回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
收悉。现回复如下:
函复意见(打“√”) 董事会秘书签字
同意
不同意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注 1:董事会秘书在对应审批意见处打“√”,并签字。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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