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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信发展: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17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188室
   电话:(8610)65325588       传真:(8610)65323768

   邮编: 100020        网址: http://www.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信发展”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于2018年10月16日出席了财信发展2018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财信
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财信国兴地产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
财信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
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等内容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财信发展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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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9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
次会议决议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编号:2018-099),上述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投票方式、出席对
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
式等事项。上述通知所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9月29日公告的《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除上述议案外,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新议案和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周二)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院 8 号楼金地中心 A 座 2808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
    2、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5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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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0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彭陵江
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截至 2018年10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财信发展董事会与本所律师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所持的表决权股份数。经核查
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表共计 2 人,
累 计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679,050,008 股 , 占 财 信 发 展 股 份 总 数 的
61.705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人,代表股份 176,6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1%。
    以上合计,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股东 6 人,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 679,226,6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2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26,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9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49,801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7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6,65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161%。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本所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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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审议事项
进行表决。现场投票部分由董事会提议设监票人3人(其中股东1人、监事1人、
律师1人),计票人2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9,060,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5%;反对
16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7644%;反对166,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主持人等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财信发展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行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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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王 丹




                                   经办律师(签字):    罗回平




                                                         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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