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7
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财信国兴地产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威海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星界置业有
限公司、重庆浩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
意见:
1、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按房
地产行业运作惯例,经威海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国兴”)、
重庆浩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浩方公司”)、重庆星
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界置业”)各方股东协商一致,充分
预留了项目后续建设和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向其股东方提供财务资
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有效控制风险,更好地保护合作各方
的合法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各方的进一步合作。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威海国兴对外资助金额合计为 0.45 亿元,
按照年利率 9%收取费用,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形。重庆浩方公司对外资助金额合计为 1.2 亿元,按照年利率
9%收取费用,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星
界置业公司对外资助金额合计为 4 亿元,按照年利率 12%收取费用,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财务资助利
率的确定是基于项目公司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并根据对等原则,确
定本次项目公司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
3、公司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采取了恰当的风险防范措施,该等
事项出现违约的风险较小。
4、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变更公司全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全称及修订《公司章程》,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
和品牌管理的实际要求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明确树立企业形象,更好
地体现公司品牌战略定位。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股价、误导
投资者的情形,同时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额
度及范围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
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提高闲置资
金的收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同时此次调整授权金额及授权范围,有利于公司就委托理财
事项进行分类决策,更好的把控投资风险,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四)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
有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产品投资,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闲
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5 亿
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
戴琼 李杰利 田冠军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