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财信发展: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12-01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确保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公正、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的产生和任期: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任期:独立董事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每届任期与公
司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的召开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1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发出,通知方式为:书
面送达。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的 3 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出的,自被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时视为送达;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
邮件发出之时视为送达。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董事会会议议题预案及工作报告摘要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
全体董事。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与董事会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会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可由:

    (一)董事长提出;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三)监事会提出;

    (四)总裁提出;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出;

    (六)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所有提案必须言简意赅、一事一
议。项目投资类提案须附可行性报告,所有提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集整理,做
出预案后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按照章程设定的董事会权限,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联席(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3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下述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及时披露,若
相关交易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对外
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

                                     4
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时,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编
制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裁
组织实施(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董事长、总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
人事任免提名,分别由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
长签发聘任书和解聘文件;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总裁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
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
会根据审议报告,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组织实施;由董
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方案,经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员拟定、审议后,交
董事会制定方案并作出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
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门委员会进行审
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董事长在发生特
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可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汇报;

    (五)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
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裁予
以纠正,总裁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
裁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每一议题均应形成会议决议文件,由到会的全体董
事签名。

                                   5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为
十年。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七条 全体董事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议
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董事会会议的所有文件在会议结束时由董事会秘书收
回。

    第十八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存。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行使事先认可;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6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7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如有关事项属于
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修改时亦同。若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
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