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 327 号 致: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会议投 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0 号皇庭大厦 51 层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30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 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79,427,50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1.740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207,30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097%。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316,7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7%,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 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16,7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人共 7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680,744,20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598%。其 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524,00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9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5 项。本 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 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聘请 2020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80,744,208 股;同意 679,584,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6%;反对 1,1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24,001 股;同意 1,364,00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412%;反对 1,160,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5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80,744,208 股;同意 679,584,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6%;反对 1,1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24,001 股;同意 1,364,00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412%;反对 1,160,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5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80,744,208 股;同意 679,584,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6%;反对 1,1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24,001 股;同意 1,364,00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412%;反对 1,160,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5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80,744,208 股;同意 679,584,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6%;反对 1,1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24,001 股;同意 1,364,00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412%;反对 1,160,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5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80,744,208 股;同意 679,584,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6%;反对 1,1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24,001 股;同意 1,364,00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412%;反对 1,160,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5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