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财信地产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瑶律师、高鑫斌律师出席并见 证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1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年3月22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3年4月11 日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3月2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发布了《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023年3月3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财信地产”)出具的《关于增加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2 法律意见书 会增加5项临时提案。2023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发出《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 知》”)及《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3年4月11日下午14:30在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6楼财信地产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8,476,1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709%。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威海国兴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5,688,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04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2,7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5,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3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7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4 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67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放弃2022年收购重庆中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渝中城项 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4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48,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7%。 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财信集团及财信地产部分变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5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50,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7%。 5 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放弃2022年收购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4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48,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7%。 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财信集团变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5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50,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7%。 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6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卢生举先生部分变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5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50,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7%。 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