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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潍柴重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根据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
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置备于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省证监局。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被证监会依法调查的,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应按规定在调查期间保持静默,
不得擅自对调查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机密等,
及时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
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
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或/并报告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及相关要求,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信息披露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责任人情况如下: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分别为该部门、分支机构管辖范围内信息披
露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信息披露的责任:
    (一)董事个人应当在获知董事会尚未知悉的有关公司重大信息后,及时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的责任:
    (一)及时将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
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董事会
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
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信息披露的责任:
    (一)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
件,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
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信息披露的责任:
    (一)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高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
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在对外宣传时,内容不得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和
公司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信息披露的责任:
    (一)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向
公司管理层报告,同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责任。
    (三)各部门、分支机构在对外宣传时,内容不得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有专门
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于每月
十五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上月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
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联系。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编制要求,对编制季报、中报、年报工作进行
部署;
    (二)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对季报、中报、年报内容进行分工并制定
完成时间表;
    (三)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四)公司财务部门将各部门提交的文件进行汇总;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
    (六)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季报、中报、年报初稿;
    (七)董事会审议季报、中报、年报(监事会审议有关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要求,将季报、中报、年报和
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要求,将季报、中报、年报上
报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起草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文稿并予以修订;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拟披露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其中,证券交易所要求经全体
董事确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体董事审定后发布;
    (五)董事会秘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或受董事会秘书委托时,
证券事务代表可代行其相关职责。



    第四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