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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潍柴重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2-08-31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
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08]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行
为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08]41号)、
《山东辖区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证监公司字[2008]42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成立董事长为组长、其他高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防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领导小组,负责防范公司资金
占用的日常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勤勉
尽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金。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
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
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八条 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定期和不定期汇报
制度。每月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长报告公司资金被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日常工作中,财务部门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
业务往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向董事会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报送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
偿损失。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正常经营性活动
除外),公司应及时追讨被占用资金,并应视情况申请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持、控制的公司股权,以保证一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以现金清偿,则通
过司法拍卖等形式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控制的股权变现偿还。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