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博创: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2
证券简称:中嘉博创 证券代码:000889 公告编号:2018—123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2:30;(2)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8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
下午 3:00;(3)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当日下午 1:00 至 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海阳路 200 号秦皇岛丽都国际酒店三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柳攀董事(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 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单独公告发出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后再次发出提示性公告。会
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数量 326,655,2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82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 8
人,代表股份数量 164,416,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5727%。其
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082,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3.449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1)现任 9 名董事中,2 人出
席,7 人因工作未出席;(2)现任 5 名监事中,4 人出席,1 人因工作未出席;(3)现任 3
名高级管理人员中,1 人出席,2 人因工作未出席。
3、公司聘请的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本公告同日刊载在巨
潮资讯网上。
(二) 大会对每项提案进行表决的结果:(单位:股)
提案名称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 占比 1 反对股份 占比 1 弃权股份 占比 1
关于改聘会计 491,050,781 99.9957% 21,000 0.0043% 0 --
师事务所的议 其中中小股 其中中小 其中中小 通过
案 占比 2 占比 2 占比 2
东股份 股东股份 股东股份
23,061,671 99.9090% 21,000 0.0910% 0 --
同意股份 占比 1 反对股份 占比 1 弃权股份 占比 1
关于修订公司 491,050,781 99.9957% 21,000 0.0043% 0 --
章程第四十四 其中中小股 其中中小 其中中小 通过
占比 2 占比 2 占比 2
条的议案 东股份 股东股份 股东股份
23,061,671 99.9090% 21,000 0.0910% 0 --
注释:“占比 1”是指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占比 2”是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炳炜、张珏。
3、法律意见结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