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博创: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2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ANHUI All-BRILLIANT LAW FIRM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朱炳炜、张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已经对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基于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的组成部分,
按证券交易所要求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予以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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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十
次会议决议通过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通知,会议通知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会
议登记方法,并于2018年12月5日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后再次发出提示
性公告。
(二)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2:30 在河北省秦
皇岛市海阳路 200 号秦皇岛丽都国际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
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8年 12 月 10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当日下午 1:00 至 3:00。网络投票时间与《会
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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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通过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91,071,7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39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26,655,225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82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
164,416,5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57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23,082,6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4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12,275,1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34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80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152%。
各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12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
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系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按照
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提前进行了公告;提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须经出席会议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之和)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2项。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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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1,050,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61,6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09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1,050,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61,6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09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公告所列
示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该两项议案获有效
表决权通过。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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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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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朱炳炜
负责人(签字):朱世贾 张 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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