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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嘉博创:关于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办法)的修订案2019-02-02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办法)的修订案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修订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拟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
                                                     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
第九十八                                             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
           董事需要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条(三)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
                                                     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担保: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 5%以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要达
           到合法机构优良评级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    担保: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过 70%;超过上述限定的对外担保要经股东    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
第一百一
           大会批准。                                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十条(四)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单笔金额应在公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累计金    意。
           额(含对外担保)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内,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且被担保的控
           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外投资:投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
第一百一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计净资产的 10%以内;
十二条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购买或出售资产: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交易资产
                                                    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10%
                                                    以内;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内;
                                                         (五)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下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十四条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九、
十、十四 “常会”                                       “定期会议”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第十五条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第三款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第二十七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条第一款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条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
第二十九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条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酬政策与方案。                               策与方案。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能是: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提出建议;                               序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提出意见。                                   意见。
3、监事会议事规则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七)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为提高资金收益,同时有效防控风险,避免主营业务和正常经营受到
不利影响,维护本公司及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制定,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进行了一次修订,现为加强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控制
投资风险进行第二次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包括:股本,留存收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包括:     益,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经营性的流动
第四条   股本,留存收益,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     资金等。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
         任意公积金,经营性的流动资金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其他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于 2003 年 6 月制订本制度,并于 2007 年进行了一次修订。现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主板上市规范指引》进行补充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四)提供担保代理;                   (四)提供担保;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
         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章   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第四条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以外的法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或公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第三章第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
十三条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职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第三章第
           新增一款为第五款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十四条
                                                  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关联交易的批准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本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低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关联交易的批准权限:
           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5%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本公司获赠现金资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占公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易,该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按规定聘请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第三章第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除另有规定外,本制度第二
十八条     应当按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估。
           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本公司获
           除另有规定外,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一)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至第(十四)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三)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审议。
           行审计或评估。
           (三)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低于 30 万元或者与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
第三章第                                          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
           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十九条                                            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上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否则,董
                                                  进行审批。
           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
                                                  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
新增一条                                          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为第三章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
第二十一                                          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条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
            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      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
第五章      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      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
第二十八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      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
  条        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      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      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应措施。
            取相应措施。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
第五章      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
第二十九    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
  条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或减少损失。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了《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及其他法人提供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合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法人提供的担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
第一章                                          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
           司、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
第二条                                          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等的连带责任担保。
           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
           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等的连带责任担保。
                                                制度。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
                                                缔约方的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
                                                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内的担保,
           或者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内的担保,公司董事会具有下
                                                    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决定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的股东
           列批准权限:
第二章                                              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一)对外担保的单笔金额应在公司最近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为本制度第五条(一)、(二)款规
           定以外的他人担保,累计金额应在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内;
           (三)被担保方的资产负债率在 70%以内;
           公司担保限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内,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二章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第九条
           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前款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股东大会
           (六)为本制度第五条(一)、(二)款规   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定以外的他人担保,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第二章                                              公司为本制度第五条(一)款规定的对象担保,该对
第十三     新增一款为第三款                         象的其他股东(如有)应按其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或
  条                                                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其他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二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一) 第二十六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 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
第七十二    应当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与内控状况,要     人应当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与内控状况,
  条        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     要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财务信息的
            实、完整。                                   真实、完整。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第一章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
                                                    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第三条      一以上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士。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第三章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部审计的协调;
第十条
           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研究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并
           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提出建议;
第四章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三条
           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出建议;
           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二)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 (二)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会
第十五条   议,必要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
           标准,负责组织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和高管人员的绩效评价;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
第五章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三)研究高管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盈利     方案;
           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提出建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会
第十九条
           议,必要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二)

 修订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