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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问题的核查意见2022-06-21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所涉问题的
             核查意见




            二零二二年六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
        《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问题的核查意见


致: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出具的《关
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276
号)中要求律师回复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出具本核查意见时已假设,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
作的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及经办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3、本核查意见仅就本次关注函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
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就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276 号)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随同其他材料上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2022 年 6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
公司近期就原子公司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嘉华信息”)原
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刘英魁、总经理陈枫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向北京市公
安局朝阳分局报案,6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立案告
知书》,公安机关已立案。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

    刘英魁、陈枫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银行账户、
挪用时间、金额、方式、发现时间、发现过程等,以及你公司是否就相关事项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意见:
    2021 年 5 月,公司发现嘉华信息现金流存在异常下降的情况,公司拟对嘉
华信息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但嘉华信息团队不予配合。之后公司对已掌握的嘉
华信息财务等资料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复核合同、公开信息查询、实地走访等方
式对嘉华信息及其子公司江苏嘉华互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华互盈”)
大额预存资金所涉及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调查。经公司调查核实后发现,刘英魁、
陈枫在运营管理嘉华信息及嘉华互盈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第三方关联
公司虚构经营合同,存在采用分批多次预存的方式涉嫌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

    基于前述情况,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向公司出具《立案告知书》。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45)。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该案尚在侦查阶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2.4、7.7.6 条以及《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并经本所核查,
本所认为公司已经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