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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5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贵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
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鉴于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议案)》。
    2、贵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
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8 楼会议室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2 年 11 月 14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当日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
载明内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鞠向东(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 3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09,806,89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08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88,227,770 股,占
贵公司总股份的 9.4231%。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 64 人,代表股份
4,166,3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5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于本次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12,524,2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086%;反对 85,438,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72%;
弃权 7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21,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5.2532%;反对 1,376,7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0154%;弃权 7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7314%。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12,388,4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630%;反对 85,573,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128%;
弃权 7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85,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966%;反对 1,512,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2720%;弃权 7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73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陈   聪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贺   宁




                                                    许   佳




                                                    202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