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星 美: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01-07
证券简称:ST 星美 证券代码:000892 公告编号:2010-02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2;
4、社会公众: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社会公众”的解释:
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0年1月7日召开。
一、 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月7日(星期四)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1月6~7日。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月7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月6日15:00~2010年1月7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召开地点
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B座6楼公司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秘书徐虹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本次重大重组的法律顾问列席了会议。会议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4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413,876,88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20,000,000股。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293864522股(因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议案2.00,其
所持有的106938440股不计入议案2.00的表决统计基数)。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36人,占公司总股本的71.00%。
(一)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811012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2%。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763254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3.08%。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以下简称:“相关议案”),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
方式予以表决。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2、《关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Guilherme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的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收购申请的议案》。
(一)提别提示
1、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2、关联股东(即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2。
(二)公司相关议案投票表决结果
1、议案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1741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
反对2099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弃权228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本议案获得通过。
2、议案2.00 《关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Guilherme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的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收购申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因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议案2.00,其所持有
的106938440 股不计入议案2.00 的表决统计基数,则实际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86926082 股):同意18474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
反对2121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弃权60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社会公众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474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8.83%;反对2121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弃权6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倪俊骥律师、季方苏
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临时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二)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