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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星 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3月)2010-03-16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
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
设立新公司;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如采销中心重大采购合同、商信中心重大协议;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
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
行报备。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
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
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所属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获取信息时间 获取资料名称证券账户 获知途径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