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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星 美: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敏)2010-03-16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遵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发

    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围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勤勉开展工作。现将我在200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09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含通讯表决会议),应参加8次,实际参加7

    次(有1次因公外出没有出席现场会议,但委托另一位独立董事陈步林先生代为出

    席并表决);2009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应列席5次,实际列席5次。公司

    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我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

    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在2009年度任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做出决策前,我根据相关

    规定发表了7次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09年2月18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会计师事务所无

    法表示意见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09年4月7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上海鑫以实业有限

    公司关于引进其它重组方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09年4月21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分别对《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说明》、《对会计师事务所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

    及事项的说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09年8月11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分别对《对会计师事

    务所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对公司关联

    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的意见》

    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09年9月15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董事会

    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发表了独立意见;6、2009年11月18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分别对《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关于审计机构和评估

    机构相关事项的意见书》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09年12月21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补充意见》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做的其他工作

    1、通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做到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保证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

    核,如有疑问主动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公司及时向我

    们汇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的股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财务管理、关联

    交易的进度和信息披露情况等情况。

    3、我还利用公司每次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通过实地考察,与相关

    人员沟通和查阅有关资料,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四、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认为公司总体上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起了比较符合公司目前实际状况的现代企业制

    度和治理结构,公司运作规范,内部制度健全。希望公司继续加快重大资产重组

    的进度和质量,促进公司尽快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10 年,我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李敏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