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美: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2012-01-19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作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陈步林、李敏)遵照《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在2011年年度工作中,能够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始终站在独立公正的
立场参与公司决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公司建立健全内控
制度及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2011年度工
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1 年度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1 年,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其中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1 次,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4 次,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1 次。我们参
加董事会的详细情况见下表: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陈步林 6 6 0 0
李 敏 6 6 0 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就 2010 年度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公司关于 201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大
股东及其关联企业豁免本公司债务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其它董事会议案及
公司其它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一)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了豁免债务的关联交易。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会计” )为公司 2011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
材料,认为公司董事会聘请立信会计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立信会
计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立信会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且服务质量较好。
(三)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担保事项。
(四)对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在报告期内,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内控制度比较
符合公司的现状,对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能保障公司
当前工作的协调、有序运行。
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
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在公司现有状况下,只有强化现有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才能保证公司内部
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我们没有发现有违反《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的情形。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工作中存
在问题的认识与整改措施是实事求是、符合公司实际的。
三、其他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11 年度,我们没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四、审计委员会工作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我们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
报工作规程》和中国证监会([2009]34 号)公告中关于“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
在年报相关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的要求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我们与立信会计经过协商,确定了公司 2011 年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
明确了年度审计工作组的人员安排、审计计划、重点的审计区域与审计策略、风
险评估判断等情况。
(二)我们对公司 2011 年财务报告(未审计稿)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编制规定,有关财务数
据基本反映了公司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1 年的经营成果与
现金流量情况,同意以此报表为基础展开 2011 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
(三)立信会计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我们与他们再次进行了沟通,对其初
步审计意见,我们表示认可,同意以此初步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制作
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
(四)立信会计出具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后,我们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会议。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在担任本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期间,
勤勉尽责,专业水准和人员素质较高,圆满的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审计任务。出具
的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五、其他工作
此外,我们还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
为公司能够严格依法规范运作;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了
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2 年,我们将继续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
和工作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
导水平,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步林、李敏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