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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星美: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星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度咨询、购销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2013-03-14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星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咨询、购销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


                      源伟核查[2013]第01号



    致:上海星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上
海星宏”)


    根据贵公司与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对贵公司 2012 年度咨询、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逐项核查了上海星宏 2012 年度咨询、
购销业务的合同、发票、记账凭证,查询了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对上海星宏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所律师在前述核查过程中,上海星宏已承诺并保证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有关文件上

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结合有关资料、书面声明和有关事实情况,根据本核查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海
星宏 2012 年度咨询、购销业务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咨询业务
                               1
    1、为 PPC Holdings Ltd 提供咨询服务。上海星宏与 PPC Holdings

Ltd 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上海星宏为 PPC Holdings
Ltd 就“中国/上海会展市场研究报告”提供中国境内相关商业研究服务
并出具专题报告及提供相关的分析结果,服务费用为港币 65 万元。

    2、为 Addmore Development Limited 提供咨询服务。上海星宏与
Addmore Development Limited 于 2012 年 2 月 1 日签订《服务合同》,
约定上海星宏为 Addmore Development Limited 就“污水处理与环保产

业研究报告”提供中国境内相关商业研究服务并出具专题报告及提供相
关的分析结果,服务费用为港币 45 万元。
    3、为上海实业半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半岛”)提供
咨询服务。该服务系上海星宏与上实半岛于 2011 年签订《商务咨询服
务协议书》的存续。上海星宏于 2012 年 6 月履行完毕合同剩余部分的
义务并已收到上实半岛支付的剩余部分的服务费人民币 250 万元。
    4、为北京和一恒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一恒润”)
提供咨询服务。上海星宏与和一恒润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签订《商务
服务合同》,约定上海星宏为和一恒润编制《北京和一恒润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三维动画商业计划书》提供咨询服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49 万
元。
    5、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

“宏源证券”)提供咨询服务。上海星宏与宏源证券于 2012 年 11 月 15
日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上海星宏为宏源证券介绍信托产品提供
经纪咨询服务,服务费为人民币 10 万元。

    6、为鑫正鹏(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正鹏”)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上海星宏与鑫正鹏(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 2012



                                  2
年 11 月 16 日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上海星宏为鑫正鹏拟设立小

额贷款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服务费为人民币 68 万元。
   (二)购销业务
    1、上海星宏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与朗迪景观建造(深圳)有限公

司签订了《采购协议》,后又补充签订了《采购补充协议之一》、《采
购补充协议之二》,合同总额为 5,019,784.80 元。
    2、上海星宏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与朗迪景观建造(深圳)有限公

司贵州分公司签订了《采购协议》,合同金额为 3,471,391.80 元。
    以上咨询和购销合同,上海星宏均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并收取了服
务费用或货款。


    二、核查内容
    (一)合同主体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星宏与前述咨询、购销业务的签约对方均是
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签约主体合法。
    (二)合同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咨询、购销合同约定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
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况。
    (三)决策权限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咨询、购销合同涉及的交易不存在违背公司
决策程序的情况。
    (四)交易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咨询、购销业务均有原始合同为依据,上海
星宏收到合同款项后出具了正式发票并记账。
    (五)关联关系

                                3
    根据上海星宏及其关联人出具的声明,结合本所律师查阅的工商登

记资料、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上海星宏 2012 年度咨
询、购销业务中,除与朗迪景观建造(深圳)有限公司及其销售分公司
发生的购销业务属关联交易且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上海星宏与前述咨询业务的往来单位无关联关系。


    三、核查结论
    通过上述核查,我们认为上海星宏 2012 年度咨询、购销业务真实、

合法、合规。其中,咨询业务不存在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

形;咨询、购销业务也不存在其他非正常交易行为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程源伟


                                        经办律师:陶百新
                                                   王 应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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