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星美: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14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ST星美       公告编号:2015-28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13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2015
年5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富力海洋广场6栋2201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YANG SHOW TUNG ROY(杨晓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7、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7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8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有3人,通过网络

投票的有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0,732,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739,44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3,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94,06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及《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110,556,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反对 175,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18,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反对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公司《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0,556,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反对 175,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18,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反对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公司《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0,556,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反对 175,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18,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反对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同意 110,556,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反对 175,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18,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反对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 110,556,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反对 175,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18,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反对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审议《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同意 110,556,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反对 175,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18,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反对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 110,556,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反对 175,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18,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反对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审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有效性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10,556,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反对 175,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18,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反对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及指派杨芳、殷勇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