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6-03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ST星美 公告编号:2015-35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日(星期二)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2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2015
年6月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富力凯悦酒店6楼沙龙1厅会议
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兼任总裁)徐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7、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6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83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有18人,通过
网络投票的有2,8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4,072,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3.9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81,74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8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790,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23%。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2,8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072,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1%。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要审议的议案《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是由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
鑫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以”)提议的,上海鑫以持有本公司股份
106,938,440股,占总股本的25.84%,符合提议股东的条件,其程序合规。
有关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5 月 29 日披露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的相关公告内容。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3、上海鑫以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表决结果
同意 104,055,0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反对 17,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055,0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及指派杨芳、邵校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