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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星美:关于对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问题7的回复2015-09-23  

						                        关于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问题 7 的回复

                                                                                              [2015]京会兴专字第 11000244 号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问题 7”有关内容:预案显示,标的公
               司电视剧衍生品中包含植入性广告,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对植入性广告的会计处理
               方式并说明理由,并对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说明会计处理的合理性,会
               计师发表意见并披露。如会计处理确认相关收入,补充披露植入性广告确认的收
               入金额。
                        针对公司管理部上述问题,回复如下:
                        1、标的公司(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植入性广告的会计处
               理方式:植入广告收入在服务已经提供,而且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
               业时确认收入。标的公司在影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并签订播映合同、移交母带后
               确认植入广告收入。母带移交后影视剧未能按合同约定播出,根据合同约定条款
               需退还全部或部分植入广告款,则视同销售退回全部或部分冲减已经确认的植入
               广告收入。
                        标的公司的植入性广告属于与影视剧内容紧密结合,并嵌入到影视剧内容之
               中,属于影视剧的衍生收入,随影视剧的销售一起确认收入。
                        《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了影视剧的核算办法,未对植入性广告的
               会计处理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公司的植入性广告是企业借助于公司影视剧的播出
               影响力,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属于公司之间的商业交易行为。植入性广告
               合同中均约定了不能播出时需要退还广告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相应的违约条
               款。标的公司的植入性广告收入不属于《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的“专项资
               助的款项”,植入性广告随影视剧的销售确认收入具备合理性,也符合行业惯例。
                        以标的公司《古剑奇谭》电视剧植入性广告与北京城市网邻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58 同城”)签订的植入广告合同为例。合同第一条中约定,《古剑奇谭》
               首轮播出电视台将在湖南卫视或江苏卫视独播,或由浙江卫视等一线卫视中四家
                                                                      第 1 页,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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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播,预计播出时间为 2014 年暑期档。合同第五条中约定,标的公司未按约定的
               内容和方式为 58 同城植入广告,需向 58 同城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第五条同时约
               定,如果该剧无法公映,标的公司应全额返还 58 同城已支出的费用,如果播出平
               台未达协议要求,将按比例扣减相应的广告费用。
                        综上,我们认为,标的公司植入性广告均为广告企业同标的公司之间的正常
               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单方面资助、赞助的情形。我们认为,标的公司植入性广
               告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标的公
               司植入性广告收入会计处理合理。
                        2、补充披露植入性广告确认的收入金额
                        申报期内标的公司植入性广告确认收入如下(未经审计):
                           年度                                   植入性广告收入                                    占营业收入比例
                        2012 年度                                         1,400,433.96                                          0.54%
                        2013 年度                                         1,622,641.51                                          0.81%
                        2014 年度                                           330,188.68                                          0.11%
                      2015 年 1-5 月                                                --                                             --



               北京兴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邹志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贾俊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 2 页,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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