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全资子公司欢瑞世纪(北京)营 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营销”)与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悦视”)以及欢瑞网络(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网络”) 分别签订《<爱的阶梯>全案宣传推广协议》和《<神墓 OL>全案宣传推广协议》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这两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欢瑞营销与浙江悦视签订《<爱的阶梯>全案 宣传推广协议》、同意欢瑞营销与欢瑞网络签订《<神墓 OL>全案宣传推广协议》; 2、这两次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交易,预计将为上市公司增加约 313 万元的营业收入,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的行为; 3、最近两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4、最近两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严玉康、李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