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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星美: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5-11-28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全资子公司欢瑞世纪(北京)营
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营销”)与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欢瑞影视”)签订《<红酒俏佳人>全案宣传推广协议》《<一念向北>全案宣传
推广协议》《<诛仙>拍摄前期全案宣传推广协议》和《<一起出发>艺人魏巍、秦俊杰、
李晨浩新媒体宣传推广协议》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最近四次关联交易事前征求过我们的意见;
    2、我们同意这四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欢瑞营销与欢瑞影视签订《<红酒俏佳人>
全案宣传推广协议》《<一念向北>全案宣传推广协议》《<诛仙>拍摄前期全案宣传推广
协议》和《<一起出发>艺人魏巍、秦俊杰、李晨浩新媒体宣传推广协议》;
    3、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2012 年 8 月修订版)第 110 条第(五)款的规定
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欢瑞世纪(北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红酒俏佳人>全案宣传推广协议”的议案》《关于欢瑞世纪(北京)
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念向北>全案宣传推广
协议”的议案》《关于欢瑞世纪(北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诛仙>拍摄前期全案宣传推广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欢瑞世纪(北
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起出发>艺人魏巍、
秦俊杰、李晨浩新媒体宣传推广协议”的议案》提交本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
审议;
    4、这四次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交易,它将为上市公司增加约 490 万
元的营业收入,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的行为;
    5、这四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6、这四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严玉康、李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