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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美联合: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3-11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星美联合       公告编号:2016-26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10日(星期四)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2016年3月10日(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富力海洋广场6栋2201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徐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7、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7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9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有4人,通过网
络投票的有1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5,692,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2.7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938,54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753,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9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0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753,80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
       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135,461,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反对 183,43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弃权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523,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反对 183,4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4%;弃权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6%。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35,456,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反对 183,43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弃权 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51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反对 183,4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4%;弃权 5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8%。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35,456,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反对 230,53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51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反对 230,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0%;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同意 135,403,6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9%;反对 283,63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465,1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反对 283,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8%;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 135,403,6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9%;反对 283,63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465,1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反对 283,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8%;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审议《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同意 135,456,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反对 54,7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弃权 18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51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反对 54,7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弃权 18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 135,456,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反对 54,7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弃权 18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51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反对 54,7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弃权 18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审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35,456,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反对 54,7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弃权 18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51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反对 54,7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弃权 18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及指派王应、殷勇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