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美联合: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7-22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特就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三十一次
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
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审计报告所指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是实事求是的审计。
虽然本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于近日召开工作会议,对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但是否能获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何时能获得核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故
带强调事项段所涉事项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仍然无法消除上述事项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
规定,认真地核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
明如下:
报告期内,星美联合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没
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