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全资子公司欢瑞世纪(北京)营 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营销”)与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欢瑞影视”)签订《<大唐荣耀>宣传服务协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欢瑞营销与欢瑞影视签订《<大唐荣耀>宣传服 务协议》; 2、本次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交易,它将为上市公司增加约 188 万元 的营业收入,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的行为;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4、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钟君艳女士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