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5-26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17-56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是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
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二)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00 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三)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5 名,实到董事 5 名(全部以书面传签方式出席)。
(四)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钟君艳女士主持,董事会秘书徐虹先生和证券事务代表
陈亚兰女士列席。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王玲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董事张欣怡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一职,公司董事会人数将低于法定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张欣怡女士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能生
效。辞职生效后,张欣怡女士将不在本公司担任职务。
经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王玲女士(简历附后)
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陈宋生先生、庄炜女士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王玲女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
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
章程》第 95 条的规定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的规定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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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
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王玲女士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本公司拟在浙江横店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欢瑞(东阳)投资有限公司(暂名),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全额投资。该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与咨询(以
上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董事会授权本公司总裁或本公司总裁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欢瑞(东阳)投资有限
公司(暂名)相关的设立和投资等文件。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5 修订版)第 9.9 条的规定,本次投资行
为不构成第 9.3 条的规定情形,不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涉及该项议案的其它内容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公司决定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请见与
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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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玲女士,42岁,博士研究生,大学教授职称。最近5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工商管理系主任、教授。王玲女士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持有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王玲女士不存在《公
司法》第146条和《公司章程》第95条的规定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的规定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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