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8-2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特就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七届十二
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欢瑞世纪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欢瑞世纪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但存在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借款提供的反担保。
1、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借款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 3,000 万元,已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履行完毕。此宗反担保发生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以前,本公司不存在
应及时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义务。
2、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授权总额为
10,000 万元,累计已发生的担保总额为 4,000 万元。已发生的担保全部为对全资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二、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及时披露了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