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7年9月)2017-09-19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 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
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赋予的职权,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
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重庆监管局关于年
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财务总监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同时,公司应组织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
进行实地考察。有关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文件上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以及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沟通情况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以及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本
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沟通,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见面
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
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
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上述意见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
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中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
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因执行公司上市地适用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重庆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
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