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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欢瑞世纪: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2-10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王应、杜炫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2月9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10号院骏豪中央公园广场1号楼10层1004室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8年1月22日上午11:00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年1月2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


                                   1
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
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
序等事项;(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9日14:30在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骏豪中央公园广场1号楼10层1004室召开;(3)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9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8日(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2018年2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2018年2月8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
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名,代表股份417,183,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72%。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415,031,14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07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
2,152,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
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94,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69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
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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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人员。因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该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字,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的提案》。
    同意 417,048,3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135,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58,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7088%;反对135,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1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提案》。
    同意 417,048,3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135,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358,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7088%;反对 135,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终止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变更相应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
    同意 417,048,3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135,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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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358,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7088%;反对 135,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1为特别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为普通议案,需经全体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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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程源伟                          见证律师: 王   应   杜   炫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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