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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欢瑞世纪: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2018-05-04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18-40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股东欢瑞世纪(天
    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欢瑞”,与欢瑞联合、浙江欢瑞、钟君
    艳、陈援、钟金章、陈平共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289,733,173 股[其中,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 282,681,63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051,543 股],占比 29.5351%。以下
    共同简称“控股股东”)关于所持本公司股份部分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部分解除质押的情况
           天津欢瑞于2018年4月27日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签署了
    共计26,278,783股股权解除质押的相关文件,并已于2018年4月27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本次解除质押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   解除质押        质押       质押
股东名称                                                            质权人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及一致行动人       股份数      开始日期   解除日期
                                                                                直接所持 一致行动人
天津欢瑞            是         24,600,000   2016-11-24 2018-04-27                 42.46%         8.49%
                                                                    国盛证券
天津欢瑞            是          1,678,783   2017-04-24 2018-04-27                   2.90%        0.58%
             合计                                26,278,783股                     45.36%         9.07%

           二、本次解除质押对应的股票质押情况分别是:
           (一)2016年11月24日,天津欢瑞以股票质押回购方式将其所持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中的
    24,600,000股(占其直接所持当时本公司股份的42.46%,占当时本公司总股份的5.94%)质
    押给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限三年(以上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披露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二)2017年4月24日,天津欢瑞将其直接所持公司股份中的1,678,783股(占其直接所
    持公司股份的2.90%,占一致行动人当时所持公司股份的0.59%,占公司总股份的0.17%)质
    押给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押期限两年(以上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披露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三、截止本公告日,天津欢瑞累计质押其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24,300,000股,占其
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41.94%,占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8.39%,占公司总股份的2.48%。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