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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欢瑞世纪: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加强社会
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欢瑞世
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欢瑞世纪”)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2018 年度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做出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 2018 年
不实施利润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一)2018 年度内,欢瑞世纪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2018 年度内,欢瑞世纪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并有效执行,内控体系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管理要求和发展需
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障。公司《2018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
    报告期内,我们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
套指引》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我
们认为,审计报告所指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要求公司管理层(1)一方面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另一方面进行自查自纠,不断加强公司的法人治理,在实际工作中
有效管控风险,努力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
升,切实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抓紧电视剧《天下长安》相关
应收账款的催收,避免出现长期逾期的款项,尽快消除非标准审计意见所述不确定性的情
形。
    五、对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为本公司提供了多年的优质审计服务,
公司 2019 年度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
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审计机构。
       六、对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公

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及时披露了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规范性文件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
计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