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 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 2019-4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渝证调查字2017031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一、2019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号)。其内容如下所示: “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陈援先生、钟君艳女士、张睿先生、浙江欢 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贤民先生: 你们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 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况 2016 年 1 月 29 日,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欢瑞世纪)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2016 年 2 月 1 日,欢瑞世纪公告董事会决议及重组草案,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 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文化)、陈援、钟君艳等 60 名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 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 瑞影视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6 年 5 月 16 日,欢瑞世纪公告重组草案修订稿。 2016 年 10 月 10 日,欢瑞世纪公告《欢瑞影视 2013-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审计报 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 30.00 亿元,超过欢瑞世纪 2014 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资产 总额 308.37 万元的 100%;欢瑞世纪 2014 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欢瑞 影视 2014 年度营业收入约为 29,420.49 万元,超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 100%。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9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6 年 11 月 9 日,欢瑞世纪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2016 年 11 月 11 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欢瑞影视成为欢瑞世纪 并表的全资子公司。 二、欢瑞影视及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欢瑞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 漏。主要违法事实有: (一)欢瑞影视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况 1.欢瑞影视于 2013 年 12 月确认《古剑奇谭》版权转让收入 49,056,603.78 元,发行 收入 1,471,698.11 元,同期结转成本 25,719,582.60 元(含 2015 年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增 加 2013 年营业成本 7,200,913.32 元)。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签订的《电 视剧<古剑奇谭>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为 2014 年 2 月 17 日,晚 于欢瑞影视 2013 年 12 月确认《古剑奇谭》营业收入时间,且欢瑞影视在 2014 年 6 月 27 日才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完成《古剑奇谭》母带交接工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 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 2.欢瑞影视于 2013 年 12 月确认《微时代之恋》版权转让收入 18,867,924.53 元,同 期结转成本 8,461,021.66 元。欢瑞影视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 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以下简称《授权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生效时间为 2014 年 2 月 10 日,晚于欢瑞影视 2013 年 12 月确认《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时间,且《授权合 同》存在解除并退款的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此 外,欢瑞影视不能提供 2013 年 12 月已完成母带交接的资料,不能证明 2013 年 12 月已完 成母带交接手续。 3.欢瑞影视于 2014 年 12 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版权转让收入 24,905,660.38 元, 发行收入 2,988,679.25 元,同期结转成本 15,375,674.85 元。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 台卫视频道签订的《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生效时 间为 2015 年 2 月 26 日, 晚于欢瑞影视 2014 年 12 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营业收入时 间,且欢瑞影视在 2015 年 3 月 13 日才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完成《少年四大名捕》母带交接 工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 综上,欢瑞影视 2013 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69,396,226.42 元;2014 年因 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27,894,339.63 元。 (二)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1.欢瑞影视 2015 年虚构收回上海轩叙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原名上海嘉行文 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轩叙)应收账款 8,500,000.00 元,造成 2015 年 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 4,250,000.00 元。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 2013 年签署的《演艺人员 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3 年约定的固 定佣金为 1000 万元。欢瑞影视于 2015 年 6 月记账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 850 万元。 经查,该笔回款来自于王贤民控制的银行账户,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援、钟君艳。陈援指定 王贤民将该笔资金从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转入曾某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 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 2013 年的 850 万元固定佣金。 2.欢瑞影视 2016 年虚构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 17,000,000.00 元,造成 2016 年半年 报少计提坏账准备 4,675,000.00 元。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 2014 年签署的《<演艺人员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之 补 充 协 议 》 约 定 , 欢 瑞 影 视 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 金,2014 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 1700 万元。欢瑞影视于 2016 年 1 月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 账款 1700 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援、钟君艳控制的公司。陈援安排其 控制的欢瑞文化和欢瑞世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将 1700 万元资金转入王贤民控制的银 行账户,请王贤民安排人员将这 1700 万元资金转入曾某银行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 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 2014 年的 1700 万元固定佣金。 综上,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 25,500,000.00 元,造成 2015 年年报少计提坏账 准备 4,250,000.00 元,2016 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 4,675,000.00 元。 (三)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情况 按照 2012 年 3 月 7 日欢瑞影视与浙江天光地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 剧<掩不住的阳光>投资合作摄制合同》约定及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时间,2013 年 12 月, 欢瑞影视应该将 2012 年 12 月支付的 520 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 备,但欢瑞影视直到 2014 年 12 月才由会计师将相关款项进行调整并计提坏账准备。欢瑞 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 2013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52,000.00 元,2014 年少 计提坏账准备 208,000.00 元,2015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2,340,000.00 元。 (四)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情况 陈援、钟君艳、欢瑞文化在本次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 系。经查,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从 2013 年 3 月至 2017 年 2 月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 1200 万元。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 事项,从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 1800 万元。上述事项造成欢瑞影 视 2013 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 700 万元的关联交易,2014 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 用资金余额 700 万元的关联交易,2015 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 3000 万元的关 联交易,2016 年半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综上,欢瑞影视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 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 欢瑞影视是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欢瑞文化和王贤民作为欢瑞影视重组前的原股东, 是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对象。欢瑞影视、欢瑞文化和王贤民均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 定 的 “ 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其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 《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欢瑞影视的上述违法行为,欢瑞影视时任董事长陈援、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 夫妇是欢瑞影视的实际控制人,代表欢瑞影视达成本次重组,是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 推动者,应当保证欢瑞影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欢瑞影视财务总监张睿作为主 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陈援、钟君艳作为欢瑞影视的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为《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欢瑞影视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欢瑞影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陈援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 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30 万元; 三、对钟君艳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30 万元; 四、对张睿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欢瑞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王贤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 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 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 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