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欢瑞世纪”)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欢瑞世纪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欢瑞世纪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
的违规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二、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报告期,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存放与
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
使用的情形。
三、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