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0-40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存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陈援、钟君艳夫妇及一致行动人浙江欢瑞世纪文 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瑞”)转发的《关于(2020)京仲案字 第 1610 号、1611 号、1612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被申请人一:钟君艳 仲裁被申请人二:陈援 仲裁被申请人三: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仲裁案件金额:总计人民币 71,419 万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2016 年 12 月 14 日,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公司(中信证券华宝中信银行 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融出方与融 入方被申请人一钟君艳、被申请人二陈援、被申请人三浙江欢瑞分别签署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书》)。《交易协议书》 约定,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分别以其持有的星美联合(后更名 为“欢瑞世纪”,证券代码 000892)56,638,818 股、8,813,094 股、49,194,111 股股票(股份性质为限售 A 股,实际办理质押登记股数分别为 56,638,817 股、 8,813,092 股、49,194,110 股),向中信证券融入资金,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 4.18 亿元、6500 万元和 3.63 亿元。初始交易日为 2016 年 12 月 14 日,购回交 易日为 2019 年 12 月 12 日。(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披露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 行动人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公告》) 二、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三向申请人分别支付购回 交易金额,即初始交易金额余额分别为 3.5523 亿元、5039 万元和 3.0857 亿元, 应付的回购利息分别为 13,564,852.25 元、1,924,198.14 元和 11,783,088.31 元;及违约金分别为 210,463,000 元、32,662,500 元和 182,770,500 元; (二)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支付专项违约金分别为 494 万元、77 万元和 429 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分别为 1,835,210 元、286,055 元和 1,593,757 元; (三)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第 1、2 项付款 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请求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分别质押给 申请人的 56,638,817 股、9,789,292 股和 49,194,110 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 000892)股票及产生的分红、红股、配股、送股等孽息及衍生权益的折价、拍卖 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 1、2 项所确定的债权款项内优先受偿。 三、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中信证券质押情况 股东名称 质押股数(股) 质押开始日期 质押到期日 浙江欢瑞 49,194,110 钟君艳 56,638,817 2016 年 12 月 14 日 2019 年 12 月 12 日 8,813,092 陈 援 976,200 2017 年 7 月 31 日 合计 115,622,219 - - 六、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事件为实际控制人陈援、钟君艳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欢瑞的质 押式回购纠纷,其债务纠纷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同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期的 利润造成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请求裁定的实际控制人陈援、钟君艳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欢瑞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115,622,2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9%(其中,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数为 114,646,019 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 976,200 股)。本次 仲裁事件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不排除会强制出售其持有的上述公司股 份,其中 976,200 股流通股存在强制平仓的可能,114,646,019 股限售股存在司 法冻结、拍卖等可能,从而导致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发生变化。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照重组时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等相关文 件履行承诺,如未来存在承诺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被管辖法院依据质权人的申请 进行全部或部分拍卖,实际控制人应保障该等股份被用于补偿(如需)的要求不 受影响,前述股份拍卖的承接方应当按照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履行业绩 补偿承诺及其他相关承诺。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七、备查文件 关于(2020)京仲案字第 1610 号、1611 号、1612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