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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欢瑞世纪: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7  

                                                                           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 69 号世纪金源饭店西区 6-5D
                                                                                   邮编:100097
                                                                         电话:(86-10)88431540
                                                                         传真:(86-10)88469161
                                                                                  www.tpyls.com


     北京市太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太
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米兴平和牛菲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
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上午10:30以书面传签方式
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二)根据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
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
合



                                        1
的方式召开,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
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2)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6日(星期三)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骏豪
中央公园广场A1座10层1004室召开;(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9:15-15:00。

    据此,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
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2020年9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次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星期三)14:30在北京市朝阳
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骏豪中央公园广场A1座10层1004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枳
程先生主持。

    (六)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7,512,0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280%;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07,4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22%。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欢瑞世纪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
票结果统计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08,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164%;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8,00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164%。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2
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5,520,4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4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3,915,8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86%。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0 年 9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
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因此,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二)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2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8%;反对309,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6,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8%;反对309,1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提案为普通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提案获得通过。



                                        3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2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8%;反对208,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4%;弃权10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6,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8%;反对208,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12%;弃权10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0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提案为普通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提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201,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7%;反对208,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4%;弃权1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7,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98%;反对208,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12%;弃权1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9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提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201,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7%;反对208,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4%;弃权1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7,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98%;反对208,900股,占


                                       4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12%;弃权1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9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提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2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8%;反对208,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4%;弃权10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6,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8%;反对208,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12%;弃权10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0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提案为普通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提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太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太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剑飞: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米兴平: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544088




                                                    牛菲: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19951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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