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进 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 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年度审计需要,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公司 2021 年 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贾 杰 张 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