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星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4-22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加强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管理层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
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
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
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形
成意见后,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