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进 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符合公 司战略发展和年度审计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 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 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贾 杰 张 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