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星 美: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5-20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程源伟律师出席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下午
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B座6楼会议室召开的2008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
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09年4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20日下午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
号星光大厦B座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06,939,74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84%,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前述人员均
为公司现任人员。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8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4、《2009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5、《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选举庄大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8、《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9、《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10、《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规
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
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源伟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