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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滨发展: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8-20  

						    证券代码:000897             公司简称:津滨发展           公告编号:2016-39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通讯会议审议通
过,决定于2016年8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8 月 19 日 星期五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华志忠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41,611,388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21.1227%。
       2、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340,758,34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21.0699%。
    3、参加网络投票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53,048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0527%。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
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299,048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204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6、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340,879,9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9%;反对
票 730,70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9 %;弃权票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情
况:
    同意 2,567,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8297%;反对 730,70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491%;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李清、杨新晶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