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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滨发展:《公司章程》修正案2017-08-31  

						     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证券代码:000897              编号: 2017-33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国务院发布的《新

     国九条》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

     国办发(110 号文)等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从增加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

     完善,具体如下:

                                 津滨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章                                                                                              类
节                    原内容                                       拟修订                       别


目   第六章 经理                                   第六章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修
录                                                                                              订


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       符
一   法规、政策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法规、政策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合
章   司”)。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    称“公司”)。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性
     式设立;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在天津市工商    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在天   修

                                             1/9
总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订
则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30811X
                                                   (2-1)】


第   第五十七条 本款中援引的条款序号“本章第       第五十七条 本款中援引的条款序号“本章第     修
四   五十七条”                                    五十六条”                                  订
章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符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合
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性
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修
和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订
股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东   东;除现场投票外,是否采用网络投票或符合      的股东;除现场投票外,是否采用网络投票
大   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或
会   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      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时间、投票程序
     事项;                                        以及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日;                                          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                                          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保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护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小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投
     数。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者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增加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符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合
                                             2/9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性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
                                                                                          订
原第八十四条                                  顺延为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      第八十四条 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     保
由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别由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护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中
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会中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      小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        投
                                              出。                                        资
                                                                                          者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符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合
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                                性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修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订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与第七十六条重复                   删除第九十九条,与原第七十六条整合,后      修
                                              续条款提前                                  订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符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合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性
名称;                                        或名称;                                    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订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例;
决结果;                                      (四)会议议程,每一表决项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在会议使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或说明;                                      表决方式时应当予以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表决结果;
容。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一百条 与第七十七条重复                     删除第一百条 后续条款提前                   修
                                                                                          订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与第四十八条重复           删除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修
                                                                                          订


                                        3/9
第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八)款:不得接受与公司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八)款:不得接受与公    修
五   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几有;                   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订
章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下列与公司、主要股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下列与公司、主要    符
董   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合
事   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性
会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修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订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情形的人员;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项所列举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
                                                罚的;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除普通董事按照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除普通董事按照    符
     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    合
     的义务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权:     承担的义务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    性
         (一)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方    权:                                      修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   订
         (二)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会计师事务所;                     (二)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及对公司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

                                          4/9
                                                         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一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一      符
百三十一条(一)至(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     百三十一条(一)至(四)及(六)项职权     合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性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意,行使上述第一百三十一条(五)项职权     修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     订
                                             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符
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合
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性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修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明。                                       订
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
缺额后生效。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且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
                                             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副 董 事 长 协 助 董 事 长 工    符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     合
事长代行其职权;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性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修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订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改
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订
第一百七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七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符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是:                                       合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结构和组成人员向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性
事会提出建议;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结构和组成人员     修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订
序;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程序并提出建议;
人选;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人选;
并提出建议;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符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
书的任职资格: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委任。 性
                                       5/9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大学本科以上学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修
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大学本科以上      订
的自然人担任;                               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 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法律、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
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 收、法律、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
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书。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符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     是:                                        合
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性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修
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订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     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明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应遵守的国家有关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券交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易所有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      录工作并签字;
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七)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及时披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露独立董事发表的应当予以披露的独立意见、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6/9
     提案及书面说明;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八)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九)办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间的有关事宜,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和义务;
     作,使得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
         (十)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规定的其他职责。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        修
六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订
章   员。                                         人员。
经
理


第   第二百一十条第(十一)款:依照《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第(十一)款:依照《公司法》 符
七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合
章   员提起诉讼;                                 人员提起诉讼;                               性
监                                                                                             修
事                                                                                             订
会


第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        符
八   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     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合
章   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性
     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修
财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法       订
务                                                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会                                                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计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第二百二十二条                               保
制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     (一)利润分配政策                           护
度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中
、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       小
利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投
润   力。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     将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股票股利分配办法, 资
分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者
配   所占用的资金。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和   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7/9
计   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董   并坚持如下原则:按法定程序分配;存在未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弥补亏损不得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以公司可
     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   供分配利润的相应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及时间间隔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
                                                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
                                                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
                                                项;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红利。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
                                                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
                                                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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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符
十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合
一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性
章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修
合   财产清单;                                   和财产清单;                               订
并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业务;
清   的税款;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算       (五)清理债权、债务;                   生的税款;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清理债权、债务;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说明:经过本次章程修订,公司章程从十二章二百七十三条调整为十二章二百七十二条。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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