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发展: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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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李清、梁刚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7 日
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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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2018年2
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津滨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天津
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2018年2月7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体北道36号D座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华志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8年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6日15:00至2018年2月7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的时
间一致。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证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共 2 名,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340,901,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0788%。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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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统称“网络
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 630,000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0390 %。
3. 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为: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决,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在网络投票结
束后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股份 341,190,24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1%;反对股份 341,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9%;弃权股份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2,87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89.4008%;反对股份 34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10.5992%;弃权股
份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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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的投票,已获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过程作了记录,该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四. 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五. 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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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任 刚
律 师: 李 清
律 师: 梁 刚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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