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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滨发展: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志远)2018-03-21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 2016 年 5 月 11 日当选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2017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
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7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7 年度本人应参加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计 7
次,包括 4 次现场会议和 3 次通讯会议。本人全部参加了各次会议,
充分认真审议表决事项并签署书面意见。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
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平时注意了解
公司的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及时获取学习与公司行业相关的政策和
信息。在会上本人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
合理的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发表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情况
    1、2017 年 3 月 28 日,(1)发表了对《津滨公司关于公司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2)发表了对《关于申请支
付泰达建设集团 2016 年度贷款担保费及预计 2017 年度发生的经常性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3)发表了关于津滨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4)发表了对津滨公
司关联方占用、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5)
发表了对《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6)发表了对《关于为天津津滨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银行申
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2017 年 8 月 29 日,发表了对《关于津滨公司薪酬体系完善
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3、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表了对《关于聘任刘志勇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能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能
够参加董事会会议并独立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需要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
作用。
       本人从保证公司规范发展角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广

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也积极听取并采纳本人意见,进一步提

高了治理水平。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本人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

况。

                                             独立董事:刘志远



                                            201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