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发展: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2019-03-20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津滨发展”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通知、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
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遵循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
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涉及利润操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张玉利、梁津明、刘志远、段咏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就 2018 年度利润分配
事宜事前与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参加了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审议,现就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129,479,998.44 元, 加上 2017 年度结转的未分配
利润-812,258,806.16 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941,738,804.60
元。剔除按规定不可分配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收益-27,913,742.50 元,截至本报
告期末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913,825,062.10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不得在亏损弥补完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公司 2018 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
配。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合理有效,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且结合公司目前的现状考虑,不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发展的现金保
障。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会议及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玉利、梁津明、刘志远、段咏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董事会对《天
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相对比较完备,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
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
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
理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重点活动均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
进行,未发现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张玉利、梁津明、刘志远、段咏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续聘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和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其在负责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工作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
职,客观、公正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该所及
其工作人员有任何不当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
计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 2019 年度财
务及内控审计工作,并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张玉利、梁津明、刘志远、段咏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会议讨论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为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 8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
关法规、规则的规定,审批程序合法。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依据目前的财务情况,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会
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本人同意《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玉利、梁津明、刘志远、段咏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
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独立董事:张玉利、梁津明、刘志远、段咏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支付控股股东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关于支付控股股东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事宜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支付控股股东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取得我
们的事前书面认可,关联方泰达建设集团为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公司从
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预计发生的担保金额符
合市场情况,所支付的担保费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为合理,不存在向关联人
输送利益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体现出股东单位对公司的支持。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审议此议案过程中,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
表决义务,审议此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人同意《关于支付控股股东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玉利、梁津明、刘志远、段咏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
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一)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仅存在对下属子公司担保,年末实际担保金额 84,500 万元。
(二)报告期及以前年度,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过担保。
(三)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
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
事项。
独立董事:张玉利、梁津明、刘志远、段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