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关于与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2018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的关联交易公告2018-01-31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8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
2018 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公司现有董事6人,出席会议董事6
人,达到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
审议批准了《关于本公司与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鞍钢节能公司”)签署2018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的议
案》。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为了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和降本增效工作,本公司拟实施2018年第
一批节能项目。为了更好地利用外部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本公司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
实施节能项目。
经本公司与鞍钢节能公司积极磋商,本公司拟与鞍钢节能公司进
行合作,建设一套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以下简称“180MW CCPP合同能源项目”)。即由鞍钢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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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建设180MW CCPP合同能源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出
来的电力用于本公司日常生产,从而减少本公司从国家电网外购电
力,达到降低本公司外购能源消耗,获得节能收益的目标。在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效益分享期内,双方共享节能收益,本公司将获得的节能
收益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效益分享期为40个月。合同期
满后,项目所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归本公司所有。
董事会现批准本公司就上述事项与鞍钢节能公司签署2018年第
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
2018 年 第 一 批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计 划 建 设 投 资 约 为 人 民 币
70,000万元(不含进口设备关税、可抵扣增值税、建设期利息)。预
计本公司在效益分享期内将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净节能效益不超过
人民币147,000万元(含税)。
本次交易对方是鞍钢节能公司,鞍钢集团公司通过鞍山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间接控股本公司,同时鞍钢集团公司通过鞍钢集团工程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控股鞍钢节能公司。因此,鞍钢节能公司与本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预计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的
净节能效益不超过人民币147,0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
资产的3.2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获本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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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鞍钢节能公司均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鞍山市铁西区
主要办公地点:鞍钢厂区正门内
法定代表人:冯占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税务登记证号:9121030056463990X7
主营业务:节能诊断、节能技术咨询与服务、节能技术与新产品
的推广应用、节能改造、节能项目运营与转让。
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
鞍钢节能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是鞍钢集团公司下属的鞍钢集
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鞍钢节能公司于2011年3月通过
国家节能公司备案,获得国家相关部委合同能源准入资质。
依托鞍钢集团产业及技术优势,鞍钢节能公司在钢铁生产工艺运
行及大项目策划实施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能开展工业锅炉及热电联
产系统、蒸汽热力系统、配电系统、电机拖动系统、绿色照明系统、
工业窑炉系统、工业余能回收利用系统的节能设计与改造,具有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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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组织能力和为客户提供先进能源管理技术解决方案能力。
鞍钢节能服务公司已成功实施了多项包括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
内的大量工业领域节能与环保项目,可为用户提供从节能诊断、评估、
设计,到融资、改造、运行、移交“一条龙”式的节能环保综合解决方
案,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服务(EPC)等方式,帮助企业开展节能改造、
提高能效水平。
近三年,鞍钢节能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水平逐
年攀升。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2,388万元,净利润人民币547
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9,607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693
万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3,39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031
万元。
鞍钢节能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38,089万
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2,031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3,393
万元。
鞍钢集团公司通过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本公司,同时
鞍钢集团公司通过鞍钢集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控股鞍钢节
能公司。因此鞍钢节能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经本公司与鞍钢节能公司积极磋商,本公司拟与鞍钢节能公司进
行合作,建设 180MW CCPP 合同能源项目。即由鞍钢节能公司出资
建设 180MW CCPP 合同能源项目,项目建成后,生产出来的电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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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公司日常生产,从而减少本公司从国家电网外购电力,达到降低
本公司外购能源消耗,获得节能收益的目标。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
益分享期内,双方共享节能收益,本公司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一定比
例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具体情况见《2018 年本公司第一批合同能
源项目明细表》),效益分享期为 40 个月。合同期满后,180MW CCPP
合同能源项目所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归本公司所有。
2018 年本公司第一批合同能源项目明细表
项目类型 计划建设投 预计年均节 效益分享期内
资 能收益 净节能收益分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 (不含税) 享比例(本公
(人民币万 (人民币万 司/鞍钢节能公
元) 元) 司)
鞍钢股份有限公
司 180MW CCPP
1 效益分享型 70,000 41,688 2%/98%
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
小计 - - 70,000 41,688 2%/98%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主体工艺设施:燃气轮机及发电机,余热锅炉及汽轮发电机,
煤气冷却器、除尘器、混合器,煤气压缩机以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等。
2、配套设施:燃机主厂房、汽机主厂房、余热锅炉房、循环水
泵房、集控楼等设施;动力管网建设及外部煤气系统局部调整改造;
电力系统改造、电网调整及新建机组集散(DCS)控制系统等;其他
配置安全、消防、火灾报警系统等。
上述项目由鞍钢节能公司承担全部项目投资和风险,本公司在合
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分享期内,将获得的净节能收益按效益分享期净
节能收益分享比例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预计本公司在合同期内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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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鞍钢节能公司的净节能效益不超过人民币147,000万元(含税)。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方:
本公司(甲方)、鞍钢节能公司(乙方)
2、协议签署日期
2018 年 1 月 30 日
3、关联交易协议名称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180MW CCPP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以
下简称“本合同”)。
4、项目期限及约定
4.1 本合同期限:建设期+效益分享期。
4.2 建设期: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4.3 分享期:起始日为项目热负荷试车合格,乙方收到项目第一
笔收益的时间,效益分享期为 40 个月。
4.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
进行联合项目验收,并按照约定填写《工程验收单》。项目热负荷试
车合格后,项目投入运营,应进入分享期。
4.5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
的所有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
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保证
该项目资产正常运行。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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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项目计划建设投资人民币 70,000 万元(不含进口设备关税、
可抵扣增值税、建设期利息)。
5.2 项目预计平均净节能效益为人民币 41,688 万元/年(不含
税)。
合同期内净节能收益计算方式和方法:
净节能收益=发电量×能源基价-项目消耗能源费用
节能量包含:发电量
5.3 效益分享期内,甲方按 2%(不含税)分享净节能效益,乙
方按 98%(不含税)分享净节能效益;乙方含税结算金额为:净节能
效益(不含税)×98%×(1+0.06),其中 0.06 为节能服务增值税。
5.4 合同约定的分享期内甲方依据上述相关条款,向乙方累计支
付的净节能效益(含税)不超过人民币 147,000 万元。
5.5 双方应共同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签发节能量确
认单。
5.6 净节能收益由甲方根据第 5.3 条的约定以现金方式按月支付
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制作
净节能效益分享确认单,并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
(2)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和乙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之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5.7 甲方应在项目可以进入效益分享期时,不超过 1 个月内支付
乙方第一笔双方确认的节能效益。如果因甲方原因超 1 个月,则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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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一日,甲方应按所欠费用的 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协议的生效条件以及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署并经甲方董事会审批之日起
生效,至分享期结束且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止。
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获得良好的商业机会,降低能源消耗成本。
通过与鞍钢节能公司积极合作,从而获得建设 180MW CCPP 合
同能源项目的商业机会。公司通过享受 180MW CCPP 合同能源项目
生产的电力,从而减少了向国家电网外购电力。合同期满后,该项目
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将归本公司所有,即合同期满后本公司将独享节能
收益。
2、充分利用余热余能,实现节能减排。
180MW CCPP 合同能源项目采用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炉
煤气作为主要燃料,该发电工艺将有效综合利用钢铁企业低热值煤气
资源,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增加煤气综合利用发电等优点,不
仅有利于企业效益增长,同时也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的相
关产业政策。
3、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改善城市环境。
180MW CCPP 合同能源项目投入运营后,冬季可以为鞍山市供
暖提供供热的基础热源,减少市区燃煤供暖锅炉对城市的空气污染,
持续改善城市环境。
4、充分利用外部资源,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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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节能公司拥有其强大的设计、融资、运营等方面的经验和能
力,有能力完成项目预期的节能目标。而且根据约定,在项目建成后,
本公司与鞍钢节能公司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技术附件以及相关的国家
标准规定进行联合项目验收,项目热负荷试车合格后,项目投入运营,
方可进入效益分享期,从而降低本公司项目实施风险。
5、节能收益最大化。经与鞍钢节能公司多轮谈判,最终鞍钢节
能公司同意对 180MW CCPP 合同能源项目承担全部投资和风险,鞍
钢节能公司获取项目外部收益(财政奖励、税收优惠)及双方协商确
定的合理利润;本公司获取项目内部收益(扣除鞍钢节能公司收取的
合理利润后的节能收益)以及效益分享期结束后项目资产的所有权,
这种实施方式保证了本公司的效益最大化。
此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协议条款内容公
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包含本次关联交易,但不包含已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为人民币 147,000 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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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本公司股东
而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且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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