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第七届第四十三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2018-10-17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四十三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
公司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鞍
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 年度)〉的议
案》、《公司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供应协议
(2019-2021 年度)〉的议案》、《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
审阅及审慎地调查,我们认为:
1、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 年度)》、《原材料供应协议
(2019-2021 年度)》和《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中所涉及的
关联交易(1)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2)是按照一般
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
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3)交易条款公
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4)协议就有关交易于 2019、2020、2021 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
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
独立董事签字:吴大军
马卫国
冯长利
2018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