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 对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关于公司 委托鞍钢集团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技术开发项目的议案》及相关 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我们认为: 1、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 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 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吴大军 马卫国 冯长利 汪建华 2019 年 9 月 10 日